2009年10月22日凌晨,昭通市盐津县滩头乡“罗氏电器行”的一场火灾,造成了店主罗华军26岁的妻子和6个月的孩子不幸去世。事发当天凌晨1点30分左右,许多人都已入睡。而火灾发生后,距离起火楼房_近的
消防栓竟然没有消防用水。而36公里之外的消防队赶到时也已是凌晨4点过。
“前前后后起诉了几次都被驳回,这一次终于受理开审了,心里也算是燃起了一线希望。”罗华军说,今年6月1日,他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状告盐津县政府、盐津县公安局、滩头乡政府,要求3方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39724元。但起诉几天后的6月9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便下达了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认为罗华军等原告在起诉中只请求了行政赔偿,没有请求确认行政机关行为违法,为此并没有受理此案。_次起诉失败,罗华军没有放弃,他又于7月初再次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诎。可这一次,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没有受理此案。无奈之下,罗华军又于8月底向云南省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月3日,他终于盼来了来自省高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经省高院裁定,此案由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安葬完自己的亲人之后,罗华军每每想起当晚关于灭火的细节,始终无法释怀,总觉得没有_消防设施完善的滩头乡政府,速度缓慢前来救火的盐津县公安消防大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自今年6月,他便开始走上了为妻儿维权的道路。昨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30余亲属前来听庭
早在前日开庭的头一天,罗华军便带着自己的岳父、兄弟姐妹等30多位亲属赶到了昭阳区,等待次日的开庭审理。盼了6个月,终于盼到了开庭的一天,这对罗华军来说,无疑是一种欣慰。虽然明知一时得不到判决结果,但罗华军心里,已然可以当做是对已逝妻儿的一种告慰。从起诉到_终法院受理并审理此案,这一路并不容易。
罗华军的岳父、姐夫、妹夫也表示,起诉的路走得太艰难,如今到了开庭审理的关键时候,亲属们决定前来听审,要为死去的亲人讨一个说法。
中午12时15分,在经历双方_争议的问题各自举证质证之后,由于案情复杂,审判长宣布本案将择日宣判。
庭审焦点
昭通冬日的早晨显得格外寒冷。但昨天早上8点刚过,离开庭时间还有一个小时,罗华军的30余位亲属早早_赶到了法院门外。上午9点,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庭上,盐津县政府、盐津县公安局、滩头乡政府均被列入被告席,分别作为第三、_、_被告。3个行政机关的委托代理人也全部到齐。
乡政府未正确履行职能,延误救火_时机。
整个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紧紧围绕3个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与此次火灾的严重后果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进行着激烈辩论。原告罗华军的代理人表示,之所以将滩头乡政府列为_被告,主要是因为滩头乡政府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能,确保辖区内的消防设施完善、供水设备完好,从而延误了救火的_时机,造成了两人死亡、数十万元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此外,滩头乡并不缺乏消防水源。关河绕城而过,如果当地政府有成熟的应急预案,修建消防水池,在天气干旱、自来水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将河水引做消防用水也未尝不可。
而盐津县公安局系盐津县公安消防大队的上级机关,盐津县公安消防大队并不具法人资格,因此将盐津县公安局列为_被告。在此起火灾事故中,原告方有大量证人证言证实当晚的报警时间都没_过凌晨两点,而消防车赶到的时间却是凌晨4点18分。36公里的路程消防车却用了两个多小时才赶到现场。而到达现场后,消防水管也是破裂的,不得不现场更换水管。出警如此之慢、消防设备不事先检查也直接影响到了大火的扑救。
在此次事故中,参与灭火的还有盐津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上级主管机关为盐津县政府,所以盐津县政府也应承担_责任。
滩头乡政府
干旱是
消防栓无水主因
对于原告方的控诉,_被告滩头乡政府代理人表示,
消防栓无水主要是因为滩头乡供水管网老化,一直无经费进行维修。加之今年全省大旱,水源短缺,人畜饮水都很难得到_。如果说上级部门给予了专项经费对管网进行维修,而当地政府不作为,则不否定当地政府的责任。但因为大旱,水资源短缺,如此天灾并不是政府的不作为。而且火灾发生后,乡领导都参与了灭火,积_看望、慰问家属。同时,罗华军将大量的电器堆放在狭窄的房间内,也没有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本来_存在_的消防安全隐患。因此,滩头乡政府并不负有_责任,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盐津县公安局
接警时间是2点46分
相比之下,原告方在与本案_被告盐津县公安局的控辩之中,报警时间一直是一个争议_的焦点。到底报警时间是几时,直接关系到消防车行驶这段36公里长的路所用的时间。尽管原告方有大量证人证言证实报警时间不_过两点,但并未出示_实质性证据。而盐津县公安局出示的一份手写接警单上,接警时间却是2点46分。由于双方都没有出示通信公司所打印的详细通话清单,双方_报警时间始终各执一词。
盐津县政府
消防队不是县政府所辖行政单位
第三被告盐津县政府并不承认原告方提出的“盐津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一说,并出示了相应的政府批文,为“盐津县专职消防队”。消防队作为_武装部队,并不是盐津县政府所管辖的行政单位。灭火是消防队的义务,也不是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因此原告方不能将盐津县政府列为被告,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原告方代理律师在盐津县专职消防队取证时所拍的照片上,门口却挂着“盐津县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牌子。
如判决结果
历经3个多小时,庭审终于结束了。但中午吃饭时,罗华军仍显得忧心忡忡。“我希望法院能够考虑我的诉求,3个行政单位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罗华军表示,从3被告在法庭上的表现,让他很是担心,因为他们都不承认自己的过错,反而将过错推到了受害者的头上。不仅如此,事发至今,在消防部门的事故认定中,并没有排除人为纵火的因素,但公安机关至今也没立案调查。“如果这次法院判决结果不理想,我还将继续上诉,_要为死去的妻子孩子讨回一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