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源潭镇陶瓷厂被进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_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临时查封并罚款3万元的处罚,同时督促其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消防手续,整改完毕经消防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1月16日,清远市清城区公安消防大队监督执法人员检查位于清远市源潭镇陶瓷工业区时发现,该陶瓷厂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且施工现场存在消防栓未保持完好、施工现场未设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等隐患,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检查组立即向该企业负责人说明隐患,责令其马上停工,申报消防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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