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
消防报建程序
1、凡在公安
消防栓机构申报
消防审核的工程项目,应领取《建筑防火设计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按规定内容如实填写盖章。
2、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报审分为:方案、扩初、施工图三个阶段报审。各阶段报审的全套(结构图一般不报审)图纸_加盖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和防火设计自审小组专用章方有效。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1)市计划局的立项批文;
(2)市规划国土局的用地红线图;
(3)市规划国土局的规划设计要点。
3、室内装修工程报
消防审核应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1)所在大楼的名称、高度、使用性质及各
消防系统的情况说明;
(2)所在楼层的整层建筑平面图及装修工程在楼层平面的所在位置;
(3)装修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纸和其他有关各_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装修材料;
(4)大厦管理部门的签署意见;
(5)市规划国土局、市建设局的相关批文。
4、甲、乙、丙类化学危险物品的厂、仓、库、站工程的
消防报审应提供如下资料:
(1)市计划局立项批文;
(2)市规划国土局的用地红线;
(3)市规划国土局的规范设计要点;
(4)总平面布置图、建筑平面图及工艺流程图;
(5)防火防爆及
消防灭火系统设计图纸(全套)。
5、上述各工程设计图纸及文件、资料_后,到当地公安
消防监督机构办理
消防报审手续。
6、对报审的建筑工程
消防设计图纸,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在十个工作日之内,_、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
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二十个工作日之内,需要组织_论证
消防设计的工程在三十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
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二)
消防工程施工、产品申报程序
1、在当地公安
消防监督机构领取并如实填写《
消防工程施工审批表》和《
消防产品选用检验呈批表》。
2、到当地公安
消防机构交呈批表和查询。
3、自接到申报的《
消防工程施工审批表》和《
消防产品选用检验呈批表》并经查验,资料_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4、
消防施工单位_持有省、市
消防部门颁发的施工证方可承接工程。
5、建筑工程选用的产品_经_检测中心检验合格。
(三)建筑工程
消防验收程序
1、工程竣工,先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和安装、监理、使用和管理单位进行
消防自验收,合格后在《建筑工程
消防验收申请表》的有关栏目上分别签章认可,才能向当地公安
消防机构申请
消防验收。
2、公安
消防机构收到验收申请表并经查验,内容_后在十天内安排
消防验收。
3、建筑实地
消防验收。程序如下:
(1)由建设单位_近提供布置验收程序的会议场址,备齐报审施工图、各阶段设计图的
消防审核意见书、各
消防系统及设施的产品和施工资格审批表、各系统的测试验收等竣工资料待检查。
(2)由建设或施工和监理单位简要介绍工程的概况;
(3)
消防监督机关主持并分组验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管理和使用等单位配合参加各组验收。
(4)展开现场测试验收。
(5)验收情况小结及验收结论。
4、在
消防验收后七日内出具
消防验收意见书(由参加验收的人员签署);主体
消防合格的工程,签发《建筑工程
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四)办理建筑物室内二次装修的
消防审批程序
1、凡需办理建筑物室内二次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当地
消防监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室内装修防火审核呈批表》或《建筑防火设计报审批表》;
2、应提供如下标准图纸和资料:
(1)楼层的总平面图;
(2)装修部位的平面图;
(3)天花平面图;
(4)
消防设施布置图(烟感系统、喷淋系统、室内
消防栓系统等);
(5)电源线路图;
(6)装修内容的说明书,包括使用功能、装修材料的耐火等级;
(7)申报公共娱乐场所(酒楼、桑拿、舞厅等)的室内装修应有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
(8)改变建筑物原使用功能的,应持有国土规划部门的批复文件;
3、由公安
消防监督部门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对装修功能复杂的建筑进行现场勘察,7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完毕;
4、申报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日期内到公安
消防部门领取批复文件;
5、工程竣工后,申报单位和个人到公安
消防部门申请验收,领取《装修工程验收申请报表》;
6、公安
消防栓机构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五天内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对符合
消防批文要求的,写出验收意见,对经验收达不到
消防批复意见要求的,按
消防批复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直至
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消防安全许可证》的程序
1、凡需要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消防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公安
消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
2、将填写好的申报表,同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建筑
消防审核验收批文、从业人员
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的正文及复印件,以及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报公安
消防部门审核;
3、由辖区公安
消防机构派出_技术人员到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督促整改;经审核符合办证条件的,发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