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45-95,7.3.2条是这样写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7.3.2.1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_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7.3.2.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条文有了,但关键是如何理解什么叫“且能满足”及是否“市政给水管道为环状,且有从市政环状管网不同侧引入的两条进水管”,_可以不设消防储水池叫?笔者认为对于大多数城市而言这是不容置疑的,但对于某些特定条件下,这样执行规范仅仅是死抠字眼,是不够负责任的。如某工程处于某_高新技术产业开展区,其给水管道网为环状,只要水厂供水、流量、压力均能满足某高层建筑需要,假如引入管也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可以不设置消防储水池及加压设施呢?从表面看是可以的。然而,当深入地了解一下情况_会明白不设置消防储水池是不行的。因该开发区有一座水帮,而且_一路电源,这与一般大中城市几水厂,甚至一个水厂有两路电源不可同是而语。这一路电源不停电,尤其秋、冬季节,如发生火灾,该水源何以_供水呢?
其次,谈谈消防水池容积确定的有关问题。GB50045-95,7.3.3条及条文说明,明确地说明了各种情况下消防储水池的有效容量应如何确定。
在设计工作中,有人认为消防水池容量越大越好、越安全、这种观点是片面的。_规范设置谈不上经济合理,水质也难以_,何以“安全适用”?如某商业属一类高层,初步设计中的消防设计:该商城地处市中心地带,门前¢800预应力钢筋砼给水管道过,引入管为1条DN200给水管,市政管网虽为枝状,但城市三个水厂已连通供水。该商城室外的环状管网,发生消防时供给室外消防用水应视为无问题的(与规范有出入),此时消防储水池容量应为:40L/s×3.6×3+26L/s×3.6+生活调节水量。笔者认为总容量600m3_可以了,可是竟设计成1200m3,且有屋顶高位水箱总容积290m3,这样将大大增加投资,水质也难以_。另外,消防水池容积大于500m3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水池。这个问题在笔者见到的设计中都没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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